【重要訊息公告】
111學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相關說明及申請期程如下:
說明:
一、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,申請獎補助者,其111學年度修習學分數至少12學分,且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;大學階段申請獎補助者,其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。
二、配合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,「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」與「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」之獎補助金申請基準/申領金額/獎補助名額將有不同,自111學年度起採新舊制雙軌併行方式辦理。
★110學年度以前(包括110學年度)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,適用修正前(舊制)之規定。
★111學年度以後(包括111學年度)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,適用修正後(新制)之規定。(可參照資源教室官網【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】https://love.adm.ncu.edu.tw/ncu_counsel/resource-60.php)
三、請符合資格之同學請於112/9/25(一)至112/10/20(五)12:00前,填寫申請表檢附申請表所列之證明文件至資源教室交件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、請同學檢附以下文件:
【1】申請表(如附件)。
【2】鑑輔會鑑定證明。
【3】學生證正反面影本。(應屆畢業生請附畢業證書影本。)
【4】111學年度成績單:教研大樓一樓(羅家倫講堂前)投幣機繳費印出。
【5】國立中央大學學生獎懲紀錄查證表(111學年度後入學之學生)。
【6】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此乃認定障礙等級之依據;未檢附者,依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,比照「輕度」等級辦理)。
如以競賽類別申請,請檢附【1】~【3】項及政府核定有案國際性/國內競賽或展覽成績優異證明。
如有問題可詢問昱岑老師(分機5726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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